《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履行期间利息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期间,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间利息总额。此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债权人请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债权人自提出请求时至诉讼时止,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不应超过逾期支付期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逾期利息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逾期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例如,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借款人逾期半年归还借款,则债权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利息金额不得超过6%×12个月×借款本金。
此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
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利息收入。
防止债务人恶意拖延履行债务,避免其因逾期而获得不当收益。
规范了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减少诉讼中的争议。
最高法院关于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另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但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经催收后偿还的,法院可判决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向贷款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借款人恶意逃债的,法院可以判决借款人支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
司法解释强调,法院在确定加倍利息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
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期限;
贷款人催收的次数和方式;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恶意逃债的情节是否严重。
司法解释还规定,借款人以向非法高利贷组织借贷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履行期间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因不可归责于借款人的事由,导致借款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自不能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不再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