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前款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将利息预先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应当出具收据。未出具收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的请求,责令出借人返还。
第七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已给付借款的,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已给付利息的,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
第八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确定利率。自然人之间借贷,出借人未主张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确定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前款规定,并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四条 借款期间超过三年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还款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抵(质)押物的担保价值以及借贷双方的利益等因素,依法对还款方式作出变更。
第五条 借贷人请求出借人返还本金的,应当提供借据、还款证明等债权凭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第六条 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第七条 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延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责令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 借贷合同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三)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明确。
第三条 借贷双方未就利率约定,出借人主张约定的利率,借款人抗辩未约定利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章 利息
第四条 合同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主张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
第四章 担保
第六条 借贷合同约定担保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诉讼时效
第七条 借贷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借贷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催告出借人还款之日起计算。
附则
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