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共25条。
重点规定:
借款利率上限: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LPR的4倍时,超过部分无效。
自然人贷款用途:约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合法用途,但实际用途非法,则借款合同无效。
现金贷款限额:个人之间现金借贷超过20万元,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实现:出借人未经借款人同意,将抵押财产擅自变卖、处分、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抵押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利息计算:已还利息超过本金部分,且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虚假诉讼: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上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义:
法释17号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保护和规范。通过明确借款利率上限、限制现金贷款、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等规定,有利于打击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借款人应当偿还。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泛滥。对于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偿还约定的利息。但若利率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则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这一规定保障了借款人的利益,避免因高利贷而陷入经济困境。同时,也对放贷者敲响警钟,不得通过收取高额利息谋取非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等专业放贷机构的借贷行为。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超出规定利率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释17号民间借贷2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7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25条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逾期利息、担保等问题作出明确解答。
1. 利率约定
双方约定利率高于年利率36%的,部分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对利率无约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签订合同时贷方收取的手续费、资料费等不计入利息。
2. 逾期利息
逾期后约定利率高于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逾期未约定利率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3. 担保
以他人名义担保贷款,担保人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有效,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时,担保合同也无效或解除。
4. 其他规定
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如无约定,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附有损害赔偿条款,如贷款人违约造成损失,借款人可以要求赔偿。
借款人享有提前还款权,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