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贷款签了居间合同不贷了算银行违约吗?
当个人或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居间合同后,银行如果拒绝发放贷款,是否构成违约,一直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贷款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指促成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的第三方,通常为担保公司、中介机构等。
对于银行拒绝发放贷款的情况,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如果银行在居间合同中明确承诺发放贷款,但最终却拒绝发放,则构成违约。
具体而言,银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保证发放贷款,且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条款;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但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贷款;
银行在居间合同签订后,采取不当行为导致贷款无法发放,例如虚假告知、恶意拖延审批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居间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保证发放贷款,或者存在免除责任的条款,那么银行拒绝发放贷款不一定构成违约。如果借款人自身存在影响贷款发放的因素,例如资信不良、提供虚假材料等,也可能导致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判断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结合贷款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借款人的情况以及银行的实际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民法典下,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抵押房产贷款,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以收回贷款本息及利息。处理抵押房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公证变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抵押权人通过公证委托的拍卖公司或者其他具有拍卖资格的单位进行变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法院拍卖:如果公证变卖无法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拍卖抵押房产。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抵债:如果抵押房产的价值低于贷款本息债权,债务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由抵押权人以抵押房产抵偿债务。抵债后,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在以上情况下,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贷款家庭成员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近亲属之间为生活所需借款的,视为赠与,但有明确表示或者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解释: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视为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约定或相反的证据,近亲属之间的小额借款会被推定为赠与,即不必偿还。
限制:
必须是为生活所需的借款,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不能有明确的借款约定或相反的证据。
以下情况不属于赠与:
有书面借条或其他明确的借款约定。
近亲属之间数额较大的借款(通常需超过一定金额)。
借贷双方有明确的利息约定。
借贷双方有明确的还款期限。
注意:
如果近亲属之间有明确的借款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借款并非赠与,如借条或证人证言,则不受视为赠与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