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利息回单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凡来源于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存款的,准予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一定标准扣除。
扣除标准
当年取得的利息收入在2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20,000元的部分,按利息收入的20%扣除。
扣除方式
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携带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回单,按上述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该扣除仅适用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适用于其他利息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回单须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具。
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除利息收入的,需补缴相应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案例说明
王某2012年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0,000元,则其可扣除的利息收入为:
前20,000元免税
超过20,000元的10,000元按照20%扣除,即10,000元×20% = 2,000元
因此,王某可扣除的利息收入总额为20,000元+2,000元 = 22,000元。
2012年银行利息回单在税前不可扣除。
原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综合所得中扣除下列费用:
允许扣除的保险费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继续教育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
税前公益性捐赠
企业年金
其中,银行利息回单并不包括在上述可扣除费用项目中。因此,纳税人不能在税前将银行利息回单作为费用扣除。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银行利息回单计入综合所得,并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