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贷款收回利息分录
当一笔贷款被核销时,其相关收回利息也需要进行核销。核销分录如下:
借:坏账损失
贷:应收利息
分录含义:
借方:坏账损失
将核销的利息金额计入坏账损失科目,反映银行或金融机构因贷款无法收回而产生的损失。
贷方:应收利息
冲减应收利息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反映核销的利息不再属于应收款项。
注意:
核销的利息金额应为已计算但尚未收取的利息。
坏账损失的计量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或行业惯例。
核销分录完成后,相关贷款账面金额将为零。
示例:
假设某银行有一笔贷款,贷款本金为 100,000 元,已计算但尚未收取的利息为 5,000 元。该贷款因无法收回而被核销。
核销分录为:
借:坏账损失 5,000 元
贷:应收利息 5,000 元
分录完成后,该贷款账面金额变为 100,000 元 - 5,000 元 = 95,000 元。
银行贷款核销后收回会计分录
当银行决定核销已逾期且无法收回的贷款时,会进行会计分录将贷款余额从贷款账面和坏账准备金中冲销。
若后续贷款得以收回,则需进行以下分录:
借:贷方存款
贷方应收贷款(核销前余额,若部分核销则为剩余余额)
借:坏账准备金
贷方坏账损失
该分录将已核销的贷款余额重新计入应收贷款,并冲销坏账准备金中用于核销的金额。
注意:
若贷款已全额核销,则应收贷款已为零,无需再进行冲销分录。
若贷款部分核销,则应收贷款冲销金额为核销前余额(或剩余余额)与已收回金额的差额。
坏账准备金冲销金额为用于核销该贷款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