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核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有关财产处置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仍有权在以下期限内执行:
1. 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
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10年内,法院仍有权执行。
2. 债务人在贷款核销后新取得的财产:
信用社贷款核销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其可执行财产。法院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10年内查明并执行债务人的新取得财产。
3. 对债务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尚未终结:
如债务人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尚未对债务人实施实际执行措施(如扣划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则法院仍有权继续执行。
注意事项:
信用社贷款核销后,债务人与信用社的借贷关系解除,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仍然存在。
法院执行时,需要考虑贷款核销金额是否已包含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债务人如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中止。
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
1. 贷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交 ?????核销申请报告,说明呆账贷款的具体情况、发生呆滞原因、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等。
2. 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呆账贷款合同、催收记录等。
二、审查
1. 农村信用社对贷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呆账贷款的真实性、呆滞原因的正当性、催收措施的充分性。
2. 实地调查,对贷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核销审批
1. 农村信用社内部审批:由基层机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层级逐级审批。
2. 独立核算机构审批:独立核算机构负责呆账核销的最终审批。
四、核销执行
1. 核销批准后,农村信用社将呆账贷款从贷款账户中注销,并冲减相关准备金。
2. 贷款人收到核销通知后,需出具书面确认函。
五、后续管理
1. 农村信用社继续对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再次发生呆滞。
2. 对核销后追回的款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