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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间借贷新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胡瑾瑜 上传提供

发布:2025-04-06 评论 纠错/删除



1、内蒙古民间借贷新规定

自治区民事借贷条例近日出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间借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主席林彧夫会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泰峰、徐国建、杨伟、吴忠、孙绍骋、梁铁铭签署,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八章69条,其中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民间借贷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草案新增。《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主张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条例》还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和司法保护。《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对调解不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2、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公司)。

第二条 试点公司是指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试点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试点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

(二)法人股东应当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五条 试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六条 试点公司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 试点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面向本地区、本行业的自然人和微小企业。

第八条 试点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加强贷前调查、贷中监控和贷后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试点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条 试点公司应当定期向自治区金融办报送业务经营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金融办可以对试点公司进行检查和抽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自治区金融办可以责令试点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试点公司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试点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破产清算的,应当依法清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内蒙古民间借贷新规定是什么

内蒙古民间借贷新规定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间借贷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内容、登记、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新规定包括:

合同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合同应当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姓名(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登记:借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合同效力:未经登记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借款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健康发展。

4、内蒙古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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