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试点管理,促进小额信贷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设立的、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小贷公司。
第三条 小贷公司的设立和试点管理工作原则:
(一)数量控制: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控制小贷公司设立数量。
(二)资格审查:小贷公司设立前,由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局)进行资格审查。
(三)试点管理:小贷公司设立后,实行试点管理,试点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二)吸收公众存款;
(三)发放贷款;
(四)办理相关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五)经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小贷公司的资本金要求:
(一)一般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起设立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小贷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要求:
(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并实施信贷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贷款催收制度;
(四)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七条 金融局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职责:
(一)资格审查;
(二)日常监管;
(三)定期检查;
(四)风险处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金融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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