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书模板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日期]向原告支付[金额]元。被告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日期]提出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催告,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迟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计算。
本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金额]元本金及自[日期]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加倍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主审法官:
书记员:
日期:
注:
本判决书仅为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基数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履行迟延的,除应当以利息形式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当向债权人赔偿因履行迟延造成的损失。
对于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计算基数仅包括本金
持此观点者认为,利息计算基数仅应包括本金,因为迟延利息是对债务人履行迟延的一种补偿,而诉讼费是债权人为追偿债务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债务标的本身。
第二种观点:计算基数包括本金和诉讼费
持此观点者认为,迟延利息的目的是补偿债权人因迟延而遭受的损失,而诉讼费正是债权人因履行迟延而支出的损失之一,因此应将其纳入利息计算基数。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均有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遲延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迟延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该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将诉讼费纳入计算基数,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部分法院将诉讼费纳入计算基数,而部分法院则不纳入。
因此,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诉讼费,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书模板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案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 [日期] 签订 [合同名称],约定 [合同内容]。被告 [履行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
原告已于 [日期] 向被告发出书面催告,要求被告履行债务。被告收到催告后,迟延履行债务至 [日期],履行期限为 [天/月/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因迟延履行而增加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债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 [被告姓名]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天/月/年] 内,向原告 [原告姓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金额] 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