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利息减免的法律规定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法律对于破产清算利息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债务利息,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算。破产宣告前债务利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超过法定利率部分,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7条进一步明确,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不再计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债务的顺序计息。
破产利息减免的法律意义:
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通过限制破产后利息计算,避免破产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促进破产清算效率:减免利息负担,有助于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减少破产企业的资产损失,有利于债权人早日实现债权。
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性:法律统一了破产利息处理规则,保障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增加的利息,法律明确不予减免,以对企业失当行为进行问责。
企业破产利息减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利息,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计算。如果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或破产清算期间分配财产时,利息可以从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具体规定:
自破产宣告日起停止计算利息: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利息不再增长。
利息优先支付:在破产清算或重整分配财产时,利息可从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优先支付金额:优先支付的利息金额为破产宣告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以及自破产宣告日至资产分配之日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
利息减免仅适用于破产企业。
利息减免仅针对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
利息减免不影响债权人的本金债权。
利息减免可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担,利于其重整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