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追偿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追偿虽非民间借贷关系本身,但与之密切相关,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支持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体现了担保追偿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追偿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持有此观点者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不包括担保追偿问题。
笔者认为,担保追偿虽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本身,但与之密切相关,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体现了担保追偿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因此,担保追偿的诉讼时效、利率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不影响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意味着,即使存在担保措施,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仍需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可以代为偿还债务,并向债务人追偿。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担保追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以下规定:
借贷合同中约定有担保措施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已实际获得担保权的;
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成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追偿的时效从担保人代位偿还债务之日起计算。担保人应当自代位偿还债务之日起1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追偿请求权,否则丧失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