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退出,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网贷机构。
二、退出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
(二)保障出借人权益。
(三)风险有序可控。
三、退出方式
网贷机构退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注销登记。
(二)转让股权后注销登记。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四、退出程序
(一)制定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明确退出方式、处置资产、清偿债务、保障出借人权益等事项。
(二)报送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当将退出方案报送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
(三)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对退出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要求。
(四)实施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退出方案实施退出。
(五)出具退出报告。网贷机构完成退出后,应当及时出具退出报告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五、退出处置
(一)资产处置。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处置资产,变现资金偿还债务。
(二)债务清偿。网贷机构应当按照退出方案清偿债务,优先保障出借人权益。
(三)出借人保护。网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做好出借人保护工作,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六、监管职责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网贷机构退出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和出借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出台,旨在规范网贷机构有序退出。
规范退出程序
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制定详细的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清算流程、债务清偿方案等,并报送监管部门审批。退出计划应考虑风险防范、数据保护、投资者保护等因素。
明确清偿顺序
指引规定了债务清偿的顺序,首先清偿借款人本金、利息,其次清偿网贷平台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最后清偿投资人本金、利息。
保障投资者权益
指引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在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清偿债务。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督,确保退出过程公平公正。
有序退出化解风险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贷行业秩序,化解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有序退出,可以避免网贷机构盲目倒闭,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
为规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开展网贷业务,并存在业务退出需求的网贷机构。
二、业务退出程序
(一)事前准备
1. 评估业务退出可行性,制定退出计划。
2.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退出计划进行评估。
3. 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退出申请。
(二)退出执行
1. 停止新业务发放,并逐步减少存量业务规模。
2. 制定清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本息。
3. 向借款人公示退出计划,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三)退出善后
1. 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注销网贷平台。
2. 保存档案資料,妥善处理借款人信息。
3. 依法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监管要求
(一)审慎退出
网贷机构应审慎开展业务退出,严格按照退出计划执行,确保退出过程平稳有序。
(二)保障投资者权益
网贷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三)配合监管
网贷机构应主动配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如实报送退出相关信息和资料。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引导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贷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已开展网贷业务的机构。
第二条 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是指网贷机构不再开展网贷业务,并依法对平台存续业务进行清算、处置和退出。
第三条 网贷机构应本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妥善处置的原则,有序开展业务退出工作。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 网贷机构决定退出前,应当向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下称“金融监管局”)提交退出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方案、风险处置措施和保障借款人、出借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第五条 金融监管局对退出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网贷机构备案退出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停止新业务开展;
(二)依法催收借款;
(三)结清出借人本息;
(四)处置剩余资产。
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七条 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 网贷机构应成立退出清算小组,负责退出期间的风险处置、清算和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网贷机构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金融监管局负责网贷机构业务退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局可以对网贷机构的退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专项核查。
第十二条 网贷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监管局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退出的,金融监管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网贷业务;
(三)撤销网贷业务许可证;
(四)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