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福建省个人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提供的一项贷款业务,主要用于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条件:
具有福建省户籍或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外省流动人员;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贷款前6个月平均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地城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征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
首次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二次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贷款利率:
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余额50万元以下4.1%,50万元(含)以上5.1%。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申请流程:
1.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贷款条件;
3. 职工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4.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
5. 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6. 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申请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单位职工;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且购房合同或协议已备案;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且首付款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六)抵押或质押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动产;
(七)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首付款缴纳凭证;
(三)收入证明;
(四)信用报告;
(五)抵押或质押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职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收罚息;
(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出售已抵押给公积金中心的房产的,应当先偿清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对职工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 年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了进一步支持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现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如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贷款额度提高
对缴存公积金满 2 年且有稳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和还款能力的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至 60 万元。
二、贷款利率下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各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即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利率可按不高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借款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达当地最低缴存基数以上。
三、部分区域扩大贷款覆盖范围
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武夷山市等 8 个城市部分区域扩大贷款覆盖范围,将城镇户籍居民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
四、其他政策优化
取消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条件限制。
借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 30 年。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多子女家庭支持机制。
该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欢迎符合条件的职工积极申请,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