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借贷关系不予立案的情形:
1. 无借贷合同或借条等书面证据:借贷关系一般需要有书面凭证,如借贷合同、借条等。若无书面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则上不予立案。
2. 借贷双方主体不适格:出借人或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不予立案。
3. 借贷目的非法:借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毒品等,法院不予立案。
4. 恶意借贷:借款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却恶意借取款项,法院不予立案。
5. 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借贷纠纷已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6. 诉讼时效已过:借贷纠纷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立案。
7. 重复起诉:借贷纠纷已在法院审理或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立案。
8. 缺乏管辖权:借贷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如涉外借贷纠纷等,法院不予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为一般情况,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予以立案。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就不用还钱了吗?
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借贷关系不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比如未经公证或未出具借条,也不意味着借款人不需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使未履行相关手续,借贷关系仍然有效。借款人不能以形式瑕疵为由逃避还款责任。
债权有独立性原则。借贷关系一旦成立,债权就独立于借贷合同之外,不因合同形式的瑕疵而受影响。即使借贷合同无效,债权并不当然消灭。借款人仍需根据公平原则偿还债务。
民法中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就构成对出借人的不当得利。出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
因此,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不等于借款人不需还钱。借款人仍然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否则出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