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经核查后仍无法明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时,需采取以下措施:
1. 通知异议人:告知异议人核查结果,并说明无法确认信息准确性的原因。
2. 更正更名:如果对个人信息的姓名或身份识别信息等基本要素有争议,应根据核查结果更正更名。
3. 标识争议信息:在争议的信息旁边标识为“有异议”或“争议中”,提醒后续查询者存在争议。
4. 保存争议信息:保留异议人的异议申明、核查记录和处置过程的证据,以备将来查询。
5. 提供申诉渠道:告知异议人可通过其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诉,并提供申诉流程和时限。
异议处理后,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向相关贷款机构等信息使用者通报争议信息。应采取措施防止因信息争议导致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限制信息查询次数等。
征信机构无须经过消费者同意即可收集的信息
征信机构在收集消费者信息时,有些信息无需获得消费者同意即可收集。这些信息通常包括:
基本身份信息: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政府颁发的识别号码
信用记录:贷款、信用卡和抵押贷款等债务账户的历史信息,包括支付记录和信用额度
公开记录:破产、留置权和判决等法院和政府记录
信用查询记录:其他个人或企业查询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记录
消费者声明: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更正或修改信用报告时提供的声明
二手信息:征信机构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例如公共目录和数据供应商
派生信息:征信机构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而获得的信息,例如信用评分
这些信息对于征信机构准确评估消费者的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它们使贷款人和信用发卡机构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例如是否批准贷款申请或提供信用卡。
值得注意的是,征信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和《金融隐私法》。这些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并确保征信机构以公平和准确的方式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