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占用资金计算利息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超过部分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按照逾期还款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对民间的借贷利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了借款人利用高利贷牟取暴利的情况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占用利息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赔偿因延期支付借款而造成的损失。
资金占用利息的赔偿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资金占用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资金出借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款人赖账的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资金占用利息与逾期利息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所应支付的利息,而资金占用利息则是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所应支付的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资金占用利息和逾期利息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予以区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