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收费原则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贷款方式。委托贷款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2. 市场化原则:收费标准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和同行业水平,合理反映贷款风险和服务成本。
3. 透明公允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借款人能够充分了解并同意收费项目和金额。
4. 风险对价原则:收费标准应与贷款风险相匹配,贷款风险越高,收费标准相应也较高。
5. 成本补偿原则:收费标准应能够补偿贷款人提供贷款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风险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
6. 风险管理原则:收费标准应有助于贷款人有效开展风险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收益稳定。
7. 分类收费原则:根据贷款规模、期限、抵押方式和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委托贷款实行分类收费。
8. 诚实信用原则:贷款人在收取费用时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人收取未经约定或超出标准的费用。
9. 及时收费原则:贷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借款人收取费用,不得拖延或延迟收款。
10. 监督管理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贷款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行为合规合法。
委托贷款费用收取规定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托贷款费用是指委托人委托借贷人向第三人发放贷款时,委托人支付给借贷人的服务费。
第二条 委托贷款费用标准由委托人与借贷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贷款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费用不超过贷款金额的 2%;
贷款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费用不超过贷款金额的 1.5%。
第三条 委托贷款费用应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或延期支付。
第四条 委托贷款费用不得计入贷款成本,不得作为放贷条件。
第五条 借贷人应当出具委托贷款费用收据,并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贷款金额;
委托贷款费用金额;
费用支付日期;
收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第六条 委托贷款费用应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缴纳税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委托贷款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 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