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抗辩借款并非民间借贷
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债务人的承包款。
被告出示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曾签订承包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承建某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收承包款项尚未支付。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系承包人,原告系发包人。涉案借款系原告为工程建设向被告预支的工程款。该款项具有工程款的性质,而非民间借贷。
故法院判决被告抗辩成立,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抗辩成功的主要依据在于,借款与承包合同存在关联性,具有承包款性质,而非民间借贷性质。因此,法院认定借款并非民间借贷,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第十七条被告抗辩并非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借条系伪造、被胁迫或蒙骗签订等,人民法院应结合证据情况,确认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若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并非真实,则原告就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当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证明其并非借款人,则原告的起诉请求将可能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抗辩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必须提供切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的抗辩理由也应合法有效,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当被告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提出并非借款人的抗辩时,法院将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并最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提供有力的抗辩证据并证明其非借款人,可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抗辩借款不是民间借贷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被告抗辩借款并非民间借贷,法院将根据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审查抗辩理由
法院将审查被告抗辩的理由,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赌博、走私等。
借款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受胁迫、欺诈等。
借款合同无效:如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等。
2. 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借款的存在、金额、利率等基本事实。
被告负有反驳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
3. 证据审查
法院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法律适用
法院将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案情事实,确定借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5. 判决
根据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法院将做出以下判决:
借款构成民间借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不构成民间借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抗辩理由成立,且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借款关系将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