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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陈清羽 上传提供

发布:2025-03-26 评论 纠错/删除



1、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6 年)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权益。

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贷款用途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值的 80%。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 30 年。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根据贷款期限和用途不同,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还款方式

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住房购买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合同

收入证明

资产证明

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信贷政策和风险评估结果做出贷款审批决定。

贷款发放

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职工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贷款还款

贷款职工应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贷款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贷款职工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期限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六章 贷款条件

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八章 担保方式

第九章 贷款还款

第十章 贷款逾期处理

第十一章 贷款提前还款

第十二章 贷款转让及变更

第十三章 贷款终止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4、揭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揭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共同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三)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四)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六)购买的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

(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收入证明;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个人信用报告;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第八条 借款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督促借款人还款;

(二)向借款人的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协助催收;

(三)冻结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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