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为实际用款人,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实际用款人为第三人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况,是否允许借贷双方在原借贷合同基础上追加实际用款人为第三人,存在争议。
支持追加的观点认为,实际用款人与借贷合同有密切联系,其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且追加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反对追加的观点则认为,追加实际用款人为第三人,会改变原借贷合同的标的、目的,破坏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且可能导致纠纷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系同一人,债权人请求偿还借款的,借款人以实际用款人非其本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非同一人。
因此,民间借贷中,不允许追加实际用款人为第三人。若实际用款人并非借款人,则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身份及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能否追加实际用款人名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1. 存在共同借款人关系时:
如果实际用款人并非借款人,而是与借款人具有共同借款人关系,则债权人可以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将实际用款人追加为共同借款人。
2. 借款人明知实际用款人而未告知债权人时: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知实际用款人并非自己,但未将此告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将实际用款人追加为借款人。
3. 债权人知悉实际用款人后追认时:
在借贷合同签订后,债权人知悉了实际用款人,并且对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他人用途的行为予以追认,则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将实际用款人追加为借款人。
4. 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涉及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者实际用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仍接受借款的,债权人也可要求将实际用款人追加为借款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追加实际用款人名字,可能会导致债权难以追偿。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了解实际用款人信息后,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采取诉讼等方式追加实际用款人。
民间借贷追加配偶为被告的理由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债权人通常会追究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追加配偶为被告,以扩大可执行的财产范围。以下为追加配偶为被告的理由:
1.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如果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即使配偶并未实际参与借款,也被视为共同负有债务。
2. 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明确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借款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则该财产也被视为共同负有债务。
3. 配偶恶意转移财产:如果配偶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故意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以追加配偶为被告,以保护债权。
4. 配偶参与借贷活动:如果配偶参与了借贷活动,例如提供担保、帮助配偶签署借款合同等,那么可以认定配偶对债务负有共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配偶为被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必须证明配偶符合上述理由之一,并且配偶在借贷活动中享有相应权利或义务。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