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借贷问题,要求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借贷行为。
省纪委监委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领导干部借贷行为。自2018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1000余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00余人。
为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借贷行为,浙江省委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向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借贷,不得通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关联人曲线借贷。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借贷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虽然严禁领导干部借贷行为,但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借贷的,必须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对于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将按照“一案双查”原则,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的监督责任。
关于建立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行为规定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借贷行为,维护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形象,经研究,建议在浙江省出台《关于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借贷行为的 scope,重点规范领导干部向民间金融机构、个人等借贷行为。同时,明确了领导干部借贷的禁止性情形,包括:
向具有融资功能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借贷;
向个人借贷超过规定的数额;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借贷;
偿还借款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或者出售国有资产;
借贷后不按期归还。
《规定》还建立了领导干部借贷申报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借贷前向组织报告,并对借贷情况进行定期公示。《规定》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规范领导干部借贷行为,防范腐败和廉政风险,有助于保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形象。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规定》,为浙江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提供制度保障。
浙江省委近日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违规借贷。
此次清理聚焦四类重点人员: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二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四是群团组织领导人员。清理范围包括所有借贷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向个人、民间借贷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贷,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违规借贷提供帮助等行为。
清理工作将按照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组织报告个人借贷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全面排查领导干部借贷情况,对违规借贷行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借贷管理制度,规范借贷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此次专项清理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维护自身廉洁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行为“露头就打”,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借贷歪风,切实保障党的纪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有效执行。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借贷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借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坚持风险自担,不得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给他人或单位。
(三)坚持量力而行,不得超出自身还款能力。
第三条 领导干部借贷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向以下人员借贷:
(一)与职务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个人。
(三)影响公务正常开展,或者有其他可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个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超出下列范围借贷:
(一)在本单位或同级单位的借贷。
(二)在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向本单位或同级单位以外的单位借贷。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及时依约还清借款,不得有拖欠、赖账等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借贷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