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一个由南昌市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于2018年8月经南昌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协会秘书处设在南昌市东湖区。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南昌市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 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
2.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3.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4. 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5.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6.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实行会员制,实行民主办会原则。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协会制定了《南昌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协会还组织开展了多期行业培训,提高了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协会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协助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了南昌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南昌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于2010年,是经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在南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会首任会长由时任江西省小额信贷协会会长、江西银行南昌分行行长陈金华担任。陈金华对南昌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协会第二任会长由时任南昌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建国担任。张建国长期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在担任会长期间,他带领协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了南昌市小额贷款行业的规范发展。
协会第三任会长由时任南昌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峰担任。李伟峰是南昌市小额贷款行业资深专家,对行业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在担任会长期间,他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引导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协会第四任会长由时任南昌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黄明辉担任。黄明辉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经验和行业资源,在担任会长期间,他带领协会切实服务会员,为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协会第五任会长由时任南昌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钟建华担任。钟建华长期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在担任会长期间,他带领协会持续深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第六任会长由时任南昌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万青担任。万青长期从事金融信贷工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会长期间,他带领协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帮助会员企业渡过难关,为行业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促进小额贷款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经营活动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更名的,应当提前30日向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更名。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三)提供担保服务;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风险分散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向同一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70%。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信贷政策、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实行定期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江西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江西省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损失,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江西省金融监管局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