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个人借贷规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个人借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借款合同的证明
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条。
借款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出借人应当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举证责任
出借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包括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和借期等。
借款人对还款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包括已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等。
利率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借贷利率规定了上限。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价值应当与借款金额相当。
公证的效力
借贷合同经公证的,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注意: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借贷。
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关于个人借贷规定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个人借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借款合同的效力(第147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不满一年,且借款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证据的举证责任(第169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出借人提出借贷事实,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即可,无需证明借款用于何种用途。
诉讼时效(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程序(第189条):对个人借贷纠纷,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执行(第212条):人民法院对借贷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
补充条款:
《合同法》第206条至第220条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个人借贷纠纷的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