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贷款额度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 具有邵阳市户籍或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外地户籍人员;
2.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
3.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4.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5. 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六、抵押担保
贷款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
七、贷款审批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发放贷款。
八、贷款使用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九、贷款管理
贷款发放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贷款人应按时足额还款,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十、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外地户籍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贷款申请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有符合要求的住房抵押担保;
(五)征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六倍。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5年,最长20年。
第五章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组合型还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管理,包括贷后监督、催收和处置等。
第八章 贷款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收取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情节严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