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无效
信息贷款中介机构以提供贷款信息为由,向贷款申请人收取中介费,并与申请人签订居间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居间协议通常无效。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付给报酬的合同。信息贷款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提供贷款信息,并不涉及具体贷款合同的订立。因此,其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居间关系,居间协议不成立。
《贷款通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贷款中介费。信息贷款中介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其收取的中介费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返还。
贷款申请人应注意,正规贷款渠道不收取中介费。如果遇到号称可以提供低息贷款、免担保贷款等信息贷款中介机构,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签字了,没贷下来款,有效吗?
贷款居间服务协议是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居间机构签订的,约定居间机构为贷款人寻找借款人或为借款人寻找贷款人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中,如果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取得贷款,则贷款居间机构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签字后,如果借款人未贷下来款项,则该协议一般无效。居间机构无权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无论借款人是否取得贷款,居间机构均有权收取服务费,则该约定有效。但此类约定必须以借款人知情同意为前提。
如果居间机构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导致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则居间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无效的处理方式
当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或变更无效合同。协商内容可包括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调解:
当事人可向当地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寻求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帮助化解矛盾。
3. 民事诉讼:
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等。
无效合同追索权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合同无效而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合同无效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下,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介无权代理出借人或借款人;
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中介收取超额中介费。
因此,在签订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前,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有效。
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无效的情形
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是委托人与中介机构约定,由中介机构居间办理贷款,委托人向中介机构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合同。实践中,存在以下四种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无效的情形:
1. 冒名顶替或超越代理权限
中介机构无权代理借款人或出借人订立贷款合同,或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签订贷款合同,导致协议无效。
2. 违反合同目的
中介机构的行为损害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合同规定的目的,例如: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收取不合理费用。
3. 法律禁止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某些行为禁止委托中介机构居间办理贷款,如:高利贷、洗钱等。若中介机构居间办理了此类贷款,协议无效。
4. 严重失衡
协议条款对委托人明显不利,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例如:中介机构收取过高的居间服务费,或强迫委托人接受不合理条件。
当信息贷款中介居间协议出现上述无效情形时,协议自始即无效,委托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或出借人有权要求中介机构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