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金流通,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团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集团对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或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下列情形:
集团总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或资金往来,发生利息收入的;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因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免税条件
具有集团关系: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必须存在股权关系或管理关系,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0〕2号)规定的集团认定条件。
专户管理:用于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必须是专用账户,且账户开户行为集团成员单位。
办理流程
集团成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税,并提供以下资料:
集团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集团章程等);
资金往来合同;
银行对账单等证明资金往来事实的材料。
意义
集团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
优化集团内部资金配置,降低融资成本;
促进集团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增强集团整体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提供的贷款或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个体工商户之间发生的利息收入。
集团之间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集团公司之间进行的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集团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企业集团。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属于集团内部资金调拨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集团之间无偿借贷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集团公司之间应妥善处理无偿借贷业务,出具无偿借贷协议并明确借贷金额、期限和利息免征事项。同时,做好账务核算,将无偿借贷利息分别计入借方和贷方,不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
集团之间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有利于优化集团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集团公司之间进行的并非无偿借贷,而是有偿借贷,则借款方支付给贷款方的利息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