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
第三条 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合规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小贷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贷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办理借款人担保;
(三)受托管理与小额贷款有关的资金;
(四)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第六条 小贷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三)贷款期限、利率合理;
(四)贷款审批程序严谨,贷款贷后管理规范。
第七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 吉林省银保监局负责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批小贷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二)监督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小贷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
(四)维护小贷公司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吉林省银保监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暂停新业务或撤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小贷公司和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贷公司。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设立小贷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符合规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包括: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额信贷咨询、担保等辅助业务。
第四章 监管
第五条 吉林省人民银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负责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
第六条 省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七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八条 小贷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跟踪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 小贷公司应当制定贷款风险分类和拨备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小贷公司违反本办法,损害出借人、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小贷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民银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经营的;
(二)违规发放贷款的;
(三)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