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出去的利息,想要收回,着实有些强人所难。
当初,出于情义或无奈,出于对他人困境的施以援手之心,自愿奉献自己的钱财,借给他人,既没有索取利息,也没有要求回报。如今却后悔当初的行为,翻脸不认人,索要已经赠予他人的利息,实在有欺人太甚之嫌。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讲究的是信义,是真诚。自愿给出的东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岂能再收回来?如果当初有借条约定,本可以要求他人按约定还钱,但自愿给出的利息,显然已不在此范畴之内。
况且,自愿给出的利息,并非是出于理当的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善意。如今却以此为借口,倒打一耙,只会寒了人心,破坏原本美好的情谊。
赠人不以利,借人不求还。自愿给出的利息,就当是赠与他人的一份心意,又何必斤斤计较?人心都是肉长的,帮助过的人,自然会在心里铭记。而那些贪得无厌之人,即便强行索要回来,也只会落得众叛亲离的下场。
自愿给的高利息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一、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在借贷时明确约定利息额度和还款方式,则在自愿给付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一般不能要求退回。
二、法律规定
法律对高利贷有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度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借款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高利贷合同或主张返还已给付的高额利息。
三、具体情况
如果借款人证明自己给付高利息是出于欺骗、胁迫或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利息约定并返还已给付的利息。例如,借款人因急需资金,被借款人以低于正常利率许诺借款,但借款后发现实际利率远高于许诺利率。
四、举证责任
主张撤销高利贷合同或返还高利息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利息额度过高或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
五、审判实践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借款人能证明自愿给付的高利息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且存在欺骗、胁迫或重大误解,法院一般会支持借款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自愿给付的高利息,是否能够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