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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张苏酥 上传提供

发布:2025-04-16 评论 纠错/删除



1、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

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透明公开。同时,对转让贷款债权的范围、受让方资格、转让合同、转让审批、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转让贷款债权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贷款债权范围包括:

企业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

农业贷款。

受让方资格

社会投资者可以作为贷款债权受让方,但不得为:

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或个人;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不能实际履行受让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转让合同

商业银行与社会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信息;

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转让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

转让审批

原则上,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需要报银保监会审批。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主审批:

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末净资产的5%;

转让对象为监管机构认可的资产管理机构;

转让价格合理,且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转让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转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投资者和债务人披露转让信息,包括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種類、受让方信息等。

2、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3、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资产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4、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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