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
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透明公开。同时,对转让贷款债权的范围、受让方资格、转让合同、转让审批、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转让贷款债权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贷款债权范围包括:
企业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
农业贷款。
受让方资格
社会投资者可以作为贷款债权受让方,但不得为:
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或个人;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不能实际履行受让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转让合同
商业银行与社会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信息;
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转让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
转让审批
原则上,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需要报银保监会审批。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主审批:
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末净资产的5%;
转让对象为监管机构认可的资产管理机构;
转让价格合理,且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转让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转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投资者和债务人披露转让信息,包括转让贷款债权的金额、種類、受让方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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