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在房贷放款后,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者开具发票或收据,证明已经收到购房款项。
收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开发商名称
购房合同编号
购房款金额
购房者姓名
开具日期
发票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名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日期、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开发商开具收据或发票的目的在于:
证明购房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为购房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用于日后税务处理或维权。
规范开发商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流向清晰。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开具收据或发票。如果开发商拒绝开具,购房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购房贷款放款后,开发商通常会出具收据或发票,以证明已收到购房款项。这些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购房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
收据
收据是开发商收到购房款项后出具的简要凭证,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收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付款用途(如首付、尾款等)
开发商名称、盖章
发票
发票是更详细的付款凭证,除了收据中包含的信息外,还可能包括:
购房合同号
房屋具体信息(如楼栋号、单元号)
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
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有)
法律效力
收据和发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证明购房者已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项。若开发商未出具收据或发票,购房者可要求其补开发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收据和发票并不代表购房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者还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才能拥有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房贷已经放款,开发商却要求开具收据,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开具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是购房者缴纳购房款的凭证,同时也是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因此,开发商在房贷已经放款后要求开具收据,实质上是要求购房者提供虚假凭证。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遇到开发商此类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拒绝开发商的要求,并告知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无需再提供虚假凭证。
2. 向住建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3.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方式。在房贷已经放款后,购房者应当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作为缴纳购房款的凭证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