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介人责任认定标准最新规定文件下载
为规范民间借贷中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中介人的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规定》主要内容
一、中介人有过错行为
中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过错行为:
1. 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2. 未尽适当的审查义务,导致借款人资信不实;
3. 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借贷风险;
4. 未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导致合同条款不公平;
5. 未尽到催收义务,导致债权人的损失扩大。
二、中介人承担责任
中介人有过错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对借款人承担代位还款责任;
2. 对出借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 对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免除责任情形
中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1. 借款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2.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资信不实仍然借贷的;
3. 借贷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中介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
文件下载
以上《规定》全文可通过以下链接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注意:
本文仅为《规定》要点的简要介绍,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法律适用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从事民间借贷中介需要经过以下部门批准:
1. 工商部门
申请人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营业执照。
2. 金融监管部门
根据《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申请人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取得《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还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或公证服务。
以上三个部门的批准是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必备条件。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