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下列可以作为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有:
一、动产
(1)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国债、存单;
(2)黄金、铂金、白银等贵金属制品;
(3)房地产产权证书(需经抵押登记);
(4)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5)农产品、工业品等可以依法转让并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物品。
二、权利
(1)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债权,如应收账款、股权、债券收益权等。
三、其他法律允许抵押的不动产及其他权利
贷款人应当对质物进行估值,确定质物的价值与贷款金额是否相匹配。估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出具相应的估值报告。
贷款人对质物享有占有留置权,质物应当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安全场所。贷款人不得转让质物,但质物超过约定期限后,可以依法处置质物以受偿。
质押贷款的质物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不得作为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物: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不得质押,因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不得质押,因为它们属于不动产,属于特殊保护对象。
三、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质押。
四、文物
文物属于国家文化遗产,不得质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能会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得质押,例如军用物资、危险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个人质押贷款,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质押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得作为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物的是: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使用的建筑物;
三、公共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保障性住房;
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
上述类型的财产属于公共利益或特殊保护范畴,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