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举证期过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增加诉求或提供证据。
根据仲裁规则,举证期是当事人提交证据和陈述事实的指定时间段。当举证期结束后,当事人通常不能再提交新的证据或提出新的诉求。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能在举证期结束后增加诉求或提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证据遗失或者迟到: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举证期内已尽合理努力收集证据,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证据遗失或迟到,仲裁庭可以考虑允许当事人在举证期后提交证据。
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举证期后提交的证据或诉求,仲裁庭也可能会批准。
仲裁庭主动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可能会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或诉求,以澄清事实或解决争议。
因此,当事人虽然通常不能在举证期结束后增加诉求或提供证据,但在上述例外情况下,仍有可能得到仲裁庭的许可。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仲裁逾期举证,证据有效性探讨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在外。在某些情况下,逾期提交的证据仍可能被允许呈交。
逾期举证的有效性依据
《仲裁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是,该法也规定,仲裁庭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逾期提交证据。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交证据;
证据对案件至关重要,如果排除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
仲裁庭认为逾期提交证据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
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希望逾期提交证据,他们有责任向仲裁庭证明存在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解释为何未能及时提交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
逾期提交证据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
仲裁庭的裁量权
最终,是否允许逾期提交证据由仲裁庭裁量。仲裁庭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证据的性质、逾期原因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因素,做出决定。
提示
为了避免出现证据逾期提交的情况,当事人应在仲裁程序一开始就积极准备证据,并及时与仲裁庭沟通。如果确实需要逾期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尽快告知仲裁庭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