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向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等提供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提供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咨询、担保等服务;
(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四)发行小额贷款公司债券;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开展业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贷款用途明确,风险可控;
(三)贷款金额符合小额贷款的原则;
(四)有相应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监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完善准入机制,明确小贷公司设立条件、股东资质及业务范围。
2. 加强风险管理,要求小贷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控制流程,合理控制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率。
3. 规范业务行为,禁止小贷公司开展集资性、担保性业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异地经营。
4.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小贷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 加强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小贷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业务创新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
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业务范围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原有业务外,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提供征信服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提供助农贷款、公益贷款等特定领域贷款
注册资本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先的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股东资格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个人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风险管理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控制的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制度。
消费者保护
加强消费者保护,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公开透明经营,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高利贷业务,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
监管责任
明确人民银行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