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经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职工家庭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二)最低贷款额度: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低贷款额度为1万元;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最低贷款额度为5万元。
二、贷款利率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利率:首套房执行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含优惠利率);二套房执行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含)。
(二)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利率:首套房执行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不含);二套房执行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20%(含)。
三、贷款期限
(一)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二手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二)职工家庭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二手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其他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满足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职工贷款期限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车位)和二手商品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5日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毕节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资格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二)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缴存余额达到规定额度;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个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六条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审核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申请人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
第十二条 贷款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还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可予以延期还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毕节市公积金贷款新规定解读
为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多项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首付比例调整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对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至30%。
二、贷款利率调整
对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公积金缴存年限、贷款期限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政策。缴存时间较长、贷款期限较短、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享受较低利率。
三、贷款期限调整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原来的30年调整为40年。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贷款期限可不受年龄限制,直至退休。
四、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调整为:贷款额度=可贷额度×贷款成数(×贷款年限调整系数),其中可贷额度为职工月还款能力的5倍。
五、贷款条件优化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不再要求提供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同时,取消对职工在毕节市无配偶的户籍或居住证的要求。
六、其他规定
《通知》还对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还贷方式、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需求。
注意:具体贷款政策和申贷条件以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告为准。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一般情况下每户家庭只能办理一次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等政策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
(五)具有符合贷款要求的购买房屋、建造房屋所需的资金;
(六)愿意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还贷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申请材料包括: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
(六)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
(七)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贷款审批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十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要求提前还贷。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