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信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导建设。旨在整合各种来源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和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估、风险管理和信用服务。
该系统涵盖了个人在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用事业、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信用活动,包括贷款、信用卡、水电费缴纳、网络购物等。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数据,系统可以生成个人信用报告,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
江苏省征信系统为个人提供了几项重要服务:
信用查询: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方便发现和纠正错误或欺诈。
异议申诉:如果个人对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可以向系统提出异议,经审查后进行更正。
信用修复:系统提供信用咨询和修复服务,帮助个人改善信用状况,提升信用评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江苏省征信系统也是一个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或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贷款违约率。系统还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开发新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
江苏省征信系统是一个高效、可靠的信用信息平台,为个人和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信用服务。通过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系统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维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以及与个人信用征信息有关的全部事项。
第二条 个人信用征信活动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并向相关主体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安全的原则,开展信用征信活动。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整理
第四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整理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履约信息、公共信息等。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由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从以下渠道收集:
(一)金融机构;
(二)非金融机构;
(三)政府部门;
(四)公共事业单位;
(五)其他依法可以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
第三章 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
第七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根据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个人信用报告。
第八条 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履约信息、公共信息、信用评分等内容。
第九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信用评分。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 个人有权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相关主体在依法取得个人授权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予以保存。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贩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接受江苏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征信系统查询官网
江苏省征信系统查询官网是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信息查询服务。
查询方式
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征信信息:
网上查询:访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官网(
线下查询: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江苏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行或征信中心查询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征信信息:
网上查询:访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
线下查询:持企业相关证件前往江苏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行或征信中心查询
查询内容
个人征信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公共记录、负债信息等内容。
企业征信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
查询费用
个人查询:每年2次免费查询,超出次数每次5元。
企业查询:每次100元。
查询周期
网上查询一般可立即出具,线下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
注意事项
查询征信信息需要本人或企业授权。
频繁查询征信信息可能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分。
查询征信报告后,应妥善保管,避免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