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本细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贷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在四平市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尚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购买土地并建造住房。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单人贷款:100万元;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150万元。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和所购住房价值综合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
第六条 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为所购住房,也可以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八条 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九条 信用记录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查询其征信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可能无法申请贷款或贷款额度受限。
第十条 其他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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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职工家庭年均收入低于12万元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条件
1. 具有四平市常住户口或在四平市工作满1年且有稳定收入来源。
2.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 已购买或准备购买符合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住房。
4.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流程
1. 申请:借款人向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 审查:贷款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 审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 放款:贷款受托银行根据审批结果发放贷款。
其他规定
1.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须在贷款发放之日起1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 职工未按规定使用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