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在宁波市范围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
1. 创业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创业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需求。
3. 创业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创业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还款能力。
5. 创业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人。
三、贷款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由创业者以抵押物或担保人提供担保,并由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四、贷款额度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具体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创业者的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人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五、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利率由贷款机构与创业者协商确定。
六、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七、贷款程序
1. 创业者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贷款机构对创业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贷款机构与创业者签订贷款合同。
4. 创业者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并完成担保手续。
5. 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八、贷款管理
贷款机构应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对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风险控制
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抵押物或担保人、创业者的还款能力、贷款机构的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措施来实现。
十、其他
本细则由宁波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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