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且正常缴存;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担保;
(四)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已缴纳房屋首付款,或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
(六)已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积金管理要求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低于5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可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渠道申请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或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担保材料;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的,将按照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延期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周口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支付房租;
(四)离休、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七)出境定居;
(八)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租凭证等);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离休退休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
第四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次提取用于同一住房用途。
第七条 职工因虚假证明、材料造假等情形,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 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