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如果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的借款合同缺乏利息约定,且未明确排除利息,经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规定》还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追诉时效进行了规定。利息从借贷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规定》的出台,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计算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进行了最新规定。
一、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出部分无效
根据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二、没有约定利率的,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率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三、超出利率上限违法放贷的,不予支持债权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仍以高于年利率36%的利率放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利息。
四、严禁以砍头息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人民法院对借贷双方包含砍头息、复利息、高利息或其他费用等变相提高利率的约定依法不予支持。
新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具体标准,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高利贷行为,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高法关于物业纠纷问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物业费用的收取、维修基金的使用、共用部位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其中,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物业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收费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
二是物业费用的收取。《解释》明确,物业公司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费用收支明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因物业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三是维修基金的使用。《解释》规定,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高风险项目。业主有权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并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关凭证。
四是共用部位管理。《解释》明确,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共用部位的用途和管理方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或阻碍业主合理使用共用部位。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严格遵守《解释》的规定,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物业服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的最新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和保护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旨在遏制高利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司法解释强调,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应适当,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利息约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调整或撤销。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