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
第四章 贷款期限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贷款申请人须填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提交至贷款受理机构。
第七章 贷款审批
第八条 贷款受理机构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受理机构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章 贷款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应按规定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贷款提前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并按照规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一章 贷款监管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贷款发放、使用、还款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追究违约责任等。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1. 在泰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已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
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还贷能力符合规定。
二、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家庭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
三、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低于5年。
四、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抵押物可以是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房产。
六、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七、贷款流程
1. 借款人提出申请;
2. 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
3. 借款人与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 中心发放贷款;
5. 借款人按时还款。
八、其他规定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已抵押的住房;
2. 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
3. 借款人逾期还贷,中心有权追偿贷款本息;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泰安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
二、贷款条件
(一)具有泰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暂住证;
(二)在泰安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五)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用途;
(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最低贷款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
四、贷款期限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六、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七、贷款担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提供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担保;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八、贷款发放
在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贷款合同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九、贷款使用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十、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购置其他住房或进行其他投资;
(三)借款人应当维持良好信用记录,不得出现不良信用行为;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泰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19新政出台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体系,支持职工住房需求,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1. 贷款额度调整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贷款人家庭可贷款的公积金余额的6倍(原为5倍)。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贷款人家庭可贷款的公积金余额的3倍(原为2倍)。
2.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
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原为30%)。
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仍为40%。
3. 贷款年限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贷至25年(原为20年)。
4. 公积金账户异地贷款政策
实行泰安市域内公积金账户异地贷款,泰安市域内包括泰安市主城区、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新泰市、莱芜区。
5. 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贷款期限减去已经还款期限的剩余年限。
新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减轻职工住房负担,促进住房消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根据新政策及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