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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郭瑶吉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5-08 评论 纠错/删除



1、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2、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院答复合伙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合伙”与“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在借款人以借款或入伙名义向出借人交付资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且出借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合伙。

答复指出,认定合伙与借贷的关键在于区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 收益分享权与亏损分担义务:合伙人享有收益分享权和亏损分担义务,而借款人仅有收益分享权(利息)。

2. 经营管理权:合伙人有权参与经营管理,而借款人一般没有此权利。

3. 风险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借款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出借资金为限)。

最高院强调,当事人之间虽约定以合伙名义出资,但实际履行的是借贷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合同,适用《合同法》有关借款的规定。

此答复对于规范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紧随其后,其中对“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民法典》确立了“穿透原则”,即在审查法律关系的本质时,不应仅拘泥于形式,而应当透过表象看清其真实内容。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如果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即一方当事人出资,另一方当事人用该出资经营,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但出资人不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那么这种关系的本质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司法解释明确了“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一方面,出资人不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不参与决策和分工,不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收益分配与出资比例挂钩,出资人享有固定收益,并无权参与经营决策和分享剩余利润。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合伙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分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有助于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范以合伙关系为名行借贷之实,规避法律风险。

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规定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1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合伙之名掩盖借贷行为,将资金出借人伪装成合伙人,以逃避债务责任。对此,法律有以下规定:

1. 认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标准:

- 出资人仅提供资金,而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或管理;

- 合伙人之间的获利分配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分配的原则;

- 出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实际偿还责任。

2. 法律后果:

- 法院将认定该“合伙”行为无效,视为借贷关系;

- 资金出借人承担出借人的借贷责任;

- 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出资人都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就是无效合伙。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证据的情况下,判断合伙关系的真实性。

为了防范此类行为,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证据。同时,债权人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也应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实际关系,避免因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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